北京资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民事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21)京0105司惩1号 被罚款人:***,男,198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北京洪策元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洪策元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资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洪策元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案件开庭过程中,违反法庭秩序,污蔑侮辱承办法官,在收到案件判决书后,又因不满判决结果,通过电话以极其粗俗污秽的言语辱骂法官,并在上诉沟通过程中,再次辱骂法官助理,其行为严重侵害法官及法院工作人员合法权益,多次公然挑衅司法权威及司法尊严,严重妨害民事诉讼秩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罚款5万元,限于2021年1月28日前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