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槐执字第8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宇航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诺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宇航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诺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的(2014)槐商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的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槐执字第8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逄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