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执1025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宇航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金沟河路1号5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厦门市兴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江头建材市场东五区207。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宇航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市兴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