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方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某某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执14668号 申请执行人:硕方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州市享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沙埔大街323号B-5栋二层A区0182房(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9年12月14日出生,住广州市越秀区。 本院在执行硕方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享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广州市享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硕方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广州市享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毅强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