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执14668号
申请执行人:硕方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州市享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沙埔大街323号B-5栋二层A区0182房(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9年12月14日出生,住广州市越秀区。
本院在执行硕方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享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广州市享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硕方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广州市享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毅强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