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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以斯帖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北京云畅游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05民初71106号 原告:南京以斯帖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星火路20号星火创业大厦1幢162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南京以斯帖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云畅游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荣达路7号中国太极电科大厦B座5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北京云畅游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务。 原告南京以斯帖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北京云畅游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合同款71000元、违约金355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原、被告建立《美术资源外包框架协议》合作关系,约定原告承接被告游戏项目美术资源,被告提出美术外包需求,原告提供美术资源及美术服务。后双方通过钉钉、微信、QQ发送需求、提供服务、沟通合作事项。原告已按照被告的需求提供技能动作制作服务和剧情对话制作服务,被告需支付技能动作制作服务费24000元和剧情对话制作服务费47000元。被告至今未支付上述合同款,已构成违约。原告在2020年8月6日向被告发送了律师函,应该从2020年8月6日开始算付款时间,合同约定了30天宽限期,以71000元的本金、按照合同约定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宽限期后违约金已经超过了1万元,所以按照合同约定的上限(未付金额的5%)来主张违约金,故现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与原告之间的合同关系属实。原告提供的服务有问题,不能满足我方的要求,他们制作的内容我方还要继续修改。原告的工作分两部分,一部分是人物剧情口型的制作,一部分是技能动作的制作。口型部分他们制作的口型和对话内容对不上。技能方面,不同的角色使用不同的武器,基本设定是我方提供,需要原告设计相关的技能动作,但实际上原告制作的技能动作不达标,不能完全贴合和满足角色的需求,导致无法通过制作人的验收。我们与原告签订了框架协议,在有效期内,我方以订单形式向对方发送需求,由对方进行制作。本合同期内已经有其他的已经结算完毕的订单。在现在争议的项目部分,我方没有给原告发送正式的订单,仅是通过微信、钉钉等进行沟通,原告根据我方沟通内容做了一些工作,但我方不认可他们的结算金额以及工作量。根据协议我方对制作流程逐步验收,验收后要出具验收单才能付款。现在原告这部分工作不合格所以未进行验收。他们的工作成果我方也没有使用,所以我方现在不同意付款。违约金不同意支付,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我方没有出具验收单,原告也没有开具发票。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9年11月19日,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美术资源外包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约定:“就乙方承接制作甲方游戏项目美术资源达成框架协议,合作期限为2019年11月20日至2020年11月19日,合作期限内甲方以《订单》形式陆续向乙方提出美术外包制作需求,乙方负责按照《订单》约定的数量、质量和时间等要求向甲方提交美术资源及美术服务。甲方授权负责人为**,乙方授权负责人为吴拾红。乙方应按照甲方所规定的制作技术、艺术效果、文件提供格式等规范进行制作,乙方应按每笔《订单》所要求的时限进行制作,甲方将按照制作规范对乙方的制作成品进行验收。甲方按照制作规范中的每一审查项对每个环节步骤进行验收,整个订单项目验收通过后由甲方加盖公司印章书面签署《验收单》。由双方结合已生效的《订单》及《验收单》记录情况综合确认最终结算金额,以单笔《订单》作为一个付款周期,每笔《订单》一次性支付,当该笔《订单》全部制作完成,并经甲方签署《验收单》证明验收通过后,由甲方根据该笔《订单》总费用扣除违约金计算实际结算总额,同时通知乙方开票;由乙方在十日内将法定等额发票连同加盖乙方印章的《验收单》一并邮寄给甲方,甲方收到上述文件后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付款。若乙方未按订单规定的时间、数量以及质量完成对应服务,甲方将按照本协议第六条及第九条约定扣除相应的违约金。如订单约定的产品制作单价发生调整,须经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进行确认。甲方有权在每笔《订单》履行期间更新制作规定,如因制作规范更新导致乙方工作量变化,则通过双方商讨并达成一致后,可额外签订补充协议对该笔《订单》价格和交付计划进行变更。乙方有权按本协议的规定收取报酬,如甲方无故逾期付款,经收到乙方书面付款通知后30日内仍未履行付款义务的,则每延期一个工作日,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预期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五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该违约金总额上限为逾期未付金额的5%。” 上述框架协议签订后,原、被告曾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以订单形式发布需求,以结算单进行结算确认,并支付款项。就争议所涉相关内容,被告未通过订单形式发布需求,亦未以结算单进行结算。原告提交了保力格、***、**航、**与原告工作人员的相关沟通记录,显示保力格、***、**航、**就发布需求、修改、结算等问题与原告进行沟通,沟通记录中体现出的结算款项与原告主张一致。被告认可保力格、***、**航、**均系该项目的美术人员,但不是框架协议约定的授权负责人,无权发布需求和进行结算。另询,被告认可该框架协议下其他合作内容亦非**负责与原告沟通。 被告主张原告的制作成果不能满足需求,就此提交了原告工作成果的视频片段,并表示技能动作部分动作幅度小,与应用场景不符,实际无法使用。原告认可视频系其制作,并表示技能动作方面的结算是按比例结算,金额是合理的,口型是按照被告要求制作的。 另,原告于2020年8月6日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付款。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全面履行。本案中,原、被告签订框架协议,原告为被告提供了相应服务,被告应支付服务费用。就本案争议内容,虽未按框架协议约定的方式发布需求以及进行结算,但确有被告直接工作人员通过微信等方式向原告发布需求并确认了结算金额。被告认为与原告对接的相关人员无权发布需求以及结算,但其亦自认,在框架协议下其他合作内容亦非协议约定**负责与原告沟通,且在争议内容履行的整个时间内,被告并未对双方沟通方式提出任何异议,故本院对此抗辩意见无法采信。就被告所提原告制作成果不符合要求一节,被告仅提供了视频片段,就动作技能部分无法证明与要求不符,就口型部分亦无对话文本进行印证,故本院对其主张亦无法采信。原告按照被告要求提供了相关服务,金额双方已经进行结算确认,被告应该付款。就违约金,考虑到双方并未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结算,也未按照约定发出付款通知,故本院对违约金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云畅游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南京以斯帖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七万一千元。 二、驳回原告南京以斯帖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4元,由被告北京云畅游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南京以斯帖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北京云畅游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给原告南京以斯帖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