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08民初27485号
原告:中科信息安全共性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9号16层B1601、B1602、B1603、B160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住单位宿舍。
被告:**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汇二街15号301(部位:301-2房)。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中科信息安全共性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公司)与被告**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科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公司支付服务费200000元;2、**公司按照每日0.1%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诉讼费、公告费由**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我公司与**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约定我公司就2019年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业务系统为**公司提供渗透测试服务,合同总报酬为200000元。支付方式为**公司在签署合同7日内付款20%,实施项目中期提交渗透报告并收到客户回执7日内付款50%,项目实施结束并且双方签署验收报告7个工作日内支付余款30%。合同约定违约金每日0.1%。我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交付服务成果并验收合格,并开具发票。
**公司未作答辩。
中科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技术服务合同》、验收报告、发票,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中科公司陈述及无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4月10日,中科公司(乙方)与**公司(甲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协议约定:履行期限为2019年4月10日至2019年5月10日,服务内容:为用户提供渗透测试服务,以攻击方的视角发现用户系统中的安全漏洞缺陷,对发现的漏洞缺陷提出针对性的修补建议,用户修补完成后再进行复测,确认漏洞修复是否成功。本次渗透测试服务范围包括21个WEB系统的单独测试和7个系统的交叉测试。总委托报酬为200000元,甲方自合同签署之日起7日内,向乙方分次付清全部委托服务报酬,合同签署完毕7个工作日内付款比例20%,人民币40000元。实施项目中期提交渗透报告并收到客户回执7日内付款50%,人民币100000元。项目实施结束并且双方签署验收报告7个工作日内付款余款30%,人民币60000元。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委托服务报酬全部款项后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违约责任:如甲方违反合同约定,延期支付委托报酬的,每延期一日,甲方应当每日按照本合同约定报酬总额的0.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且乙方有权中止本合同委托项目或拒绝提交工作成果直至甲方支付应付款及违约金,因此产生的责任及期限延误由甲方承担,逾期超过7日仍未支付委托报酬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不低于合同总额30%的违约金,本条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补足相应的差额。2019年6月20日,**公司签署项目验收报告。2020年3月19日,中科公司向**公司开具全额发票。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科公司与**公司签署的《技术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现中科公司依约向**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向中科公司支付款项,**公司未及时支付款项,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中科公司要求**公司支付服务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中科公司要求的违约金标准过高,本院予以调整,超出部分不再支持。
**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作出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中科信息安全共性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服务费2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9年7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0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为标准计算);
二、驳回中科信息安全共性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中科信息安全共性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260元(中科信息安全共性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梁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