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信息安全共性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中科信息安全共性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执10381号 申请执行人:中科信息安全共性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B1601、B1602、B1603、B160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汇二街**301(部位:**)/div>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中科信息安全共性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与**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庞 松 审判员 韩毅强 审判员 方 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