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科技分公司、深圳前海欧美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3执7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科技分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韵路186号高新国际广场E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67556752C。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深圳前海欧美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60137537E。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科技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前海欧美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仲裁委员会(2016)成仲案字第81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返还人民币228000元及利息、仲裁费人民币10970元,本院于2018年4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依法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深圳前海欧美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设于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77×××95账户人民币1344.72元,扣除执行费人民币50元,余款人民币1294.72元已划付申请执行人。
除此以外,并未发现本案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证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深圳前海欧美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和限制出境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