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科技分公司

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科技分公司、深圳前海欧美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破申246号 申请人: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科技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天韵路186号高新国际广场E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67556752C。 负责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前海欧美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60137537E。 法定代表人:***。 经申请人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科技分公司同意,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作出(2018)粤03执788号决定书,以被申请人深圳前海欧美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美杰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决定将欧美杰公司移送本院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成都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成仲案字第81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欧美杰公司应返还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科技分公司人民币228000元及利息、仲裁费人民币10970元。由于被申请人欧美杰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科技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18)粤03执788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证,依法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欧美杰公司在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的77×××95账户人民币1344.72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另查,被申请人欧美杰公司成立于2016年3月2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万元,法定代表人***,系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科技分公司对被申请人欧美杰公司享有合法债权,该债权经强制执行程序查证后,被申请人欧美杰公司无可供执行之财产。被申请人欧美杰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本院经征得申请人同意将被申请人欧美杰公司移送破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科技分公司对被申请人深圳前海欧美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