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5民初10009号
原告: 南京大全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隐龙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欣之格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二路29号院6号楼1**5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北京煦国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通惠河北路69号院5号楼5层501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审理原告南京大全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全公司)与被告北京欣之格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煦国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大全公司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大全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大全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赵 雪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麻 莉
书 记 员 杨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