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网之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国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京知民初字第1045号 原告网之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院清华科技园**楼启迪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 被告北京国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楼财智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网之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国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网之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涉案事实已发生变化为由,于2014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网之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网之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三百七十五元,由原告网之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宋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