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京知民初字第1045号
原告网之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院清华科技园**楼启迪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
被告北京国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楼财智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网之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国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网之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涉案事实已发生变化为由,于2014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网之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网之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三百七十五元,由原告网之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宋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