硅谷数模半导体(北京)有限公司

硅谷数模半导体(北京)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44722号 原告:硅谷数模半导体(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号1号楼24层A座2801。 法定代表人:杨可为,CEO。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月21日出生,住址及户籍所在地均系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硅谷数模半导体(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硅谷数模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以要求硅谷数模公司继续履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其工资差额、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绩效工资、话费补贴、年终奖金、工资,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20]第7318号裁决书。硅谷数模公司与**均不服该裁决,向我院提起诉讼。**起诉在先,该案案号为(2020)京0108民初3996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 硅谷数模公司与**均不服同一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两案应并案审理。因**起诉在先,故本案应并入(2020)京0108民初39964案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20)京0108民初39964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 月 四 日 书 记 员 王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