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57455号
原告:中铁信安(北京)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哈尔滨朗威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铁信安(北京)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朗威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中铁信安(北京)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拒绝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铁信安(北京)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