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27787号
原告:中铁信安(北京)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锁向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中铁信安(北京)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告:哈尔滨朗威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36-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铁信安(北京)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朗威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中铁信安(北京)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哈尔滨朗威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铁信安(北京)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可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铁信安(北京)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哈尔滨朗威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41.6元,原告中铁信安(北京)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未交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宁 璐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