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民初190号
原告:济南互信互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里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赟,山东里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坤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济南互信互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坤驰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原告济南互信互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互信互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互信互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0元,减半收取计560元,由原告济南互信互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程 军
审判员 颜 峰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