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0582民催57号
申请人:北京腾锐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46-2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北京腾锐视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于2017年6月25日刊登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北京腾锐视讯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10300052/26194161、票面金额为398224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北京腾锐视讯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北京腾锐视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 安
审判员 邓 月
审判员 洪 春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