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奥特尼克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奥特尼克科技有限公司、领途汽车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534财保31号 申请人:北京奥特尼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连石湖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领途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清河县挥公大道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北京奥特尼克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领途汽车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3903896.37元,并提供诉前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领途汽车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3903896.37元,查封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奥特尼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薛 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