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1民初573号
原告:北京奥特尼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门头沟区莲石湖西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安新区新特电动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贵州省贵安新区高端装备产业园园区div>
法定代表人:先越,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北京奥特尼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安新区新特电动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奥特尼克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60元,由原告北京奥特尼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旷 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