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111执保48号
申请人:北京奥特尼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莲石湖西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贵安新区新特电动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高端设备产业园园区div>
法定代表人:先越。
关于申请人北京奥特尼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安新区新特电动汽车工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2020)黔0111民初57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移送执行。
据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名下有位于花溪区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小河区房屋,小河区黔江路29号云凯熙园二期1号楼B**17层3号房屋。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娟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