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11执保1201号
申请人北京奥特尼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莲石湖西路98号院8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贵安新区新特电动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住贵州省贵阳市贵安新区高端设备产业园园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北京奥特尼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安新区新特电动汽车工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中,本院对被保全人贵安新区新特电动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942113.74元以内予以解除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贵安新区新特电动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在价值942113.74以内实施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樊 青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