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1民初10688号
原告:北京奥特尼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莲石湖西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贵安新区新特电动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奥特尼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安新区新特电动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奥特尼克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1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奥特尼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赵驭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