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17执175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华东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16号1幢B座408。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华东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该公司。
被执行人:北京**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镇马各庄南街8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华东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京0117民初122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63.084372万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办案系统统查及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现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下达限制消费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
法官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