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5民初16314号
原告:北京华东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16号1幢B座40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0年6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华东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女,197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安博(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弋江北路旅游商品经济园区。
负责人:肖新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华东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立案。原告北京华东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华东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华东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华东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