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05民初14111号
原告:北京华东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街16号1幢B座40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华东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部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都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华东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电气公司)与被告北京华都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都饭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华东电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华都饭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东电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华都饭店公司向华东电气公司支付货款1278109.48元;2、判令华都饭店公司向华东电气公司赔偿逾期付款利息(以1278109.48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判令华都饭店公司承担本案诉讼。事实与理由如下:华东电气公司是生产开关柜、配电箱等电气设备的专业厂家,向华都饭店公司提供电气产品。双方于2014年7月14日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华东电气公司已经展昭合同的约定履行完毕了全部交货及相关义务,但截至目前,华都饭店公司仍欠合同货款1278109.48元,其行为侵犯了华东电气公司的合法权益,应当赔偿逾期付款损失。
华都饭店公司辩称:我方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一、华都饭店公司与华东电气公司尚未结算完成且涉案工程仍处于质保期内,华东电气公司剩余价款付款条件并未成就。华东电气公司供货的低压柜设备工程所属的华都中心项目,分酒店、公寓、办公楼和美术馆4个业态,其中美术馆部分2018年12月6日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因此保修期应当于2020年12月6日结束。二、在保修期内,华东电气公司所供应得低压柜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发生了至少8次异响、火灾、异常高温等事故,至今无法正常使用,经多次协调华东电气公司拒绝履行保修义务。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4日,华都饭店公司作为业主方、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华东电气公司作为供货单位,三方订立了供应合同。合同约定:业主拟于华都中心建设项目低压柜设备工程进行供应工程,包括货物的深化设计、供应、向负责安装工程之货物安装单位提供货物安装技术指导及履行货物品质保修期内的货物质量保修服务。合同价款17939728元,付款方式:合同签订且供货单位己向业主提交合格履约保函及合格预付款保函时支付合同金额30%;按货物到达现场并验收合格及接受之货款总价(惟该等货物必须按工程实际施工进度,到达施工现场的指定位置,并须呈交业主签署的收货单)支付合同金额40%;安装单位完成每批货物之安装工程,测试符合合同之要求,并移交给有关部门支付合同金额20%;获取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及获取整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且结算完成支付合同金额5%;缺陷保修期结束且无任何工程缺陷(缺陷保修期从整项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二十四个月)支付合同金额5%。履约保证金额:供应合同金额的10%。缺陷保修期:供应合同也称“品质保修期”或“免费保养期”,由整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或由业主书面正式通知供货单位材料、设备安装及验收合格后所定日期起计24个月,取其较迟者。
2015年,华东电气公司向华都饭店交付设备,12月通电投入使用。2017年6月,涉案低压柜设备供应工程进行结算。结算协议书中载明:华都中心项目低压柜设备供应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完全符合办理结算的条件,供应日期2015年6月24日,竣工日期2016年1月10日;货物质量优;质量保证期2年,至2018年1月10日;工程资料齐全。华都饭店公司、华东电气公司一致同意办公楼部分在原合同金额上增加费用201137.48元。
2018年8月20日,华都中心多层办公楼(华都中心项目)工程取得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华都饭店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共同在验收记录上**签字。根据公开信息查询结果,华都中心项目有多项竣工备案,较早时间为2016年,最后一次备案日期是2018年12月6日,该次报竣工验收备案表上记载的竣工验收时间为2018年10月15日。
自2017年7月起,华都饭店公司多次反映电容柜出现接触不良、短路、发热烧毁等问题。华东电气公司曾就电容事故向华都饭店公司作出说明,并于2018年6月5日、6月17日、2019年4月15日、7月30日,4次对故障进行维修。
2020年3月13日,华都饭店公司再次反映1号电容柜出现异响,要求华东电气公司人员尽快派人帮助解决问题。华东电气公司收到邮件后未进行处理。第一次庭审中,华都饭店公司称华东电气公司共供货14组电容柜,其中4个电容柜出现问题处于停用状态。诉讼中经法院协调,2020年12月15日,华东电气公司、华都饭店公司共同对出现问题的电容柜进行查看,明确须要维修的范围。华东电气公司为故障设备更换零配件,华都饭店公司在2021年1月26日出具的《安装调试服务报告》中确认故障设备均已能正常运行。庭审中华都饭店称,虽然华东电气公司对设备进行了维修,但是目前没有满负荷运行,要等到夏季用电高峰时才能确认设备是否还存在问题,故不同意支付剩余货款。
华都饭店公司曾委托北京永乐兴源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要求对故障电容柜设备的更换进行工程概预算,预算价格715458.17元,华都饭店公司未委托该公司维修,维修费未实际发生。
2015年8月至2018年1月,华都饭店公司分6次向华东电气公司支付货款共计16862756元,剩余货款未支付。
上述事实,有合同、售后服务报告、结算协议书、安装调试服务报告、竣工验收记录、竣工验收备案信息、电子邮件、事故说明、工程概预算书、付款清单等证据,及当事人当庭**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华东电气公司和华都饭店公司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华东电气公司向华都饭店公司交付电容柜并进行安装,现质保期已满且电容柜运行正常,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已经满足。华东电气公司要求华都饭店公司支付剩余货款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华都饭店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华东电气公司有权要求华都饭店公司支付逾期利息。根据合同约定,整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货款,华都中心项目有多次竣工验收备案,本院以最后一次备案日期为整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日期。华东电气公司要求华都饭店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起算日期予以调整。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华都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华东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278109.4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278109.48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北京华东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03元,由被告北京华都饭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