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03执374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华东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景盛北三街12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青岛捷能电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舞阳路7号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北京华东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捷能电站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203民初94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青岛捷能电站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华东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352589.5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2021年8月6日,案件承办人向被执行人青岛捷能电站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021年8月6日,案件承办人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总对总系统对被执行人青岛捷能电站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劵、车辆、房产等信息进行财产调查,经上述执行查控系统反馈,并未发现被执行人青岛捷能电站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经本院财产调查程序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青岛捷能电站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北京华东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青岛捷能电站工程有限公司的有效财产线索,本院决定对(2021)鲁0203执3741号执行案件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203民初94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伟
审判员 赵 嵩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