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民终44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平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华勇,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受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指派。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欧亚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王珏。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少良,北京德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平红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欧亚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第24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中,王平红主张其与欧亚公司于2008年8月1日至2016年2月1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提出与劳动合同相关的诉请,欧亚公司不予认可,主张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4年6月19日届满,双方此后为劳务合同关系。故本案首先要解决是王平红与欧亚公司之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认定问题。
首先,王平红在一审中提供了一份深圳市人事局的调动通知,显示其于2008年6月19日以干部身份调入深圳,入职单位为案外人深圳市中派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其次,王平红自2008年8月1日入职欧亚公司,其最迟于2011年6月18日起担任该公司深圳办事处经理,在管理岗位上工作。第三、欧亚公司深圳办事处原办公场所于2014年6月起不复存在,欧亚公司据此称深圳办事处已被撤销,王平红已无从事管理工作的基础,王平红此后仅完成公司临时指派性的任务;王平红即主张欧亚公司此后租赁其家庭处所开展经营,王平红在其家庭住址继续原有工作,欧亚公司对此不予认可。第四,本院在二审中经向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查询,王平红已于2016年3月在本市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其养老保险亦缴交于2016年3月。第五,欧亚公司二审中承认王平红在职期间一直没有给王平红购买社会保险,本院经向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查询,王平红于2014年1月至2015年7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购买缴交单位为案外人深圳市纳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5年8月至2016年3月期间的的社会保险购买缴交单位为案外人深圳市孚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王平红主张系挂靠购买社保并由欧亚公司报销相关费用,欧亚公司对此不予认可。由以上可见,对王平红与欧亚公司之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认定,应根据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行政规章,充分考量上述情节以及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再进行认定,一审简单以王平红年龄达到50周岁的时间认定双方在劳动关系于2014年12月11日终止,属基本事实不清;因为本案需要对王平红与欧亚公司之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重新进行认定,一审未对王平红基于劳动关系(2014年12月11日后)提出的诉请所涉及的相关事实进行查明,亦属基本事实不清。
综上,一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第2455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深圳宝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冼 朝 暾
审判员 张 永 彬
审判员 邢 蓓 华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媛媛(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