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6民初24837号
原告王平红,女,汉族,1964年12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代理人周丽平,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欧亚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
法定代表人王珏,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段少良,北京德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平红与被告北京欧亚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亚新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入职时间:2008年8月1日。
二、工作岗位:深圳办事处经理。
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签了两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一份劳动合同期限是从2008年8月1日至2011年7月31日,第二份劳动合同期限是从2011年6月18日至2014年6月19日,第二份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
四、工资结构:原告王平红提交的银行发放工资流水显示,2015年12月前每月工资7565元,2015年12月起,每月工资调整为4500元。
五、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间及原因:2016年2月29日,被告欧亚新公司发出《员工离职公告》,内容为王平红因年龄原因已于2016年2月29日正式从公司退休。双方自此解除了劳动关系。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1、根据王平红提交的《深圳市人事局调动通知》显示,2008年6月19日,王平红以干部身份调入深圳,入职单位为案外人深圳市中派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王平红于2008年8月1日入职了被告欧亚新公司,后担任深圳办事处经理,为管理岗位。2、关于原告王平红的社保问题,王平红称,因被告为北京公司,无法为其在深圳购买社保,故其一直挂靠其他单位购买社保,并由被告欧亚新公司报销相关费用。王平红的社保缴纳至2016年3月,并自2016年3月起在本市办理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3、欧亚新公司深圳办事处于2014年6月撤销,王平红称此后一直在家办公,欧亚新公司对此不予确认。
七、申请仲裁时间:2016年9月26日。
八、仲裁请求:王平红请求欧亚新公司支付: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l20343元;2、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从2015年11月1日只2016年2月29日)12327元;3、2015年12月底双薪未足额发放的差额l0796元;4、未休假工资27825元;5、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二倍的工资(从2014年6月20日至2016年2月29日)302600元;6、2011-2015未支付的业务提成及2010和2016年个别未支付合同的业务提成733253元;7、拖欠前述款项的额外经济补偿金603572元;8、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期损失的调节金144000元。
九、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王平红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关系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不予受理王平红的仲裁申请。
十、诉讼请求:王平红请求被告欧亚新公司支付: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l20343元;2、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未足额支付的差额12327元(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2月29日)和年底双薪未足额发放的差额(2015年12月)l0796元;3、2008-2016年休假工资27825元;4、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二倍的工资302600元;5、2011-2015年未支付的业务提成及2010和2016年个别未支付合同的业务提成733253元;6、拖欠(1-5)款项的50%额外经济补偿金603572元;7、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损失的养老调节金108000元;8、更换办公场所的场所补偿费l78900元;9、解除劳动合同支付额外补偿一个月工资及拖延的补偿金8964元。
裁决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王平红与被告欧亚新公司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后欧亚新公司于2016年2月29日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理由为王平红已达退休年龄,故本案首先需要解决的是王平红与欧亚新公司之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认定问题。从王平红提交的调动通知可以反映,2008年6月16日,王平红是以干部身份调入深圳,王平红在欧亚新公司一直也是在管理岗位上工作,如欧亚新公司认为王平红应在50周岁时退休,其应在王平红满50周岁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但直到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被告欧亚新公司都未为王平红办理退休手续。另从王平红缴纳社保记录来看,其社保缴纳至2016年3月,故本院认定王平红与欧亚新公司的劳动关系存续至2016年2月29日。
现就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本院分述如下:一、关于原告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问题,2016年2月29日,欧亚新公司以王平红达到退休年龄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但按照本院上述论述,王平红是干部身份,退休年龄应为55周岁,欧亚新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时王平红尚未达到55周岁,故欧亚新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王平红2008年8月1日入职,2016年2月29日离职,离职前的月平均工资为7565元,故赔偿金应为7565元/月×8个月×2倍=121040元。原告主张120343元本院予以支持。2、关于原告主张的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2月29日正常工作时间未足额支付的工资差额,原告王平红提交的银行流水显示,2015年12月前每月工资7565元,2015年12月起,每月工资调整为4500元,被告对降低原告工资未能给出合理解释,原告主张的工资差额本院予以支持,为(7565元-4500元)×4个月=12260元。原告主张的年底双薪,因无证据证明双方对此有约定,本院不予支持。三、对原告主张的2008-2016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年休假可以在下一个年度予以补休,因此,根据仲裁时效的相关规定,原告可以主张2014年度-2016年度的年休假工资,对2008-2013年度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因已超过仲裁时效,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未能提交当年度原告的工资发放记录以及休假考勤,应当承担相应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故本院按照2014年度5天、2015年度5天、2016年度0天(因经核算2016年度原告于2月29日离职,未达休假天数)予以计算,且扣减已经正常上班发放的一倍工资后,应当补发的年休假工资为人民币6956.32元(7565元/月÷21.75×10×200%)。四、关于原告主张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双方第二份劳动合同期限是从2011年6月18日至2014年6月19日,期满后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欧亚新公司最迟应于2014年7月19日与王平红续签劳动合同,如满一年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双方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为7565元/月×11个月=83215元。五、关于原告主张的业务提成、更换办公场所的补偿费,因原告王平红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对此有约定,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六、关于原告主张的第6项、第7项、第9项诉讼请求,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欧亚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王平红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0343元;
二、被告北京欧亚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王平红支付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2月29日正常工作时间未足额支付的工资差额12260元;
三、被告北京欧亚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王平红支付2014-2016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6956.32元;
四、被告北京欧亚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王平红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3215元;
五、驳回原告王平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上述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被告北京欧亚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冬萍
人民陪审员 李 静
人民陪审员 李柳珍
二〇一八年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智明(兼)
书记员陈雪滢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