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欧亚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欧亚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京仪世纪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欧亚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京仪世纪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31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二中执字第1497

申请执行人北京欧亚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47632房间。

法定代表人王珏,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京仪世纪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兴路9106室。

法定代表人刘世华,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5)京仲裁字第1000号裁决,于201512月9日向被执行人北京京仪世纪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北京京仪世纪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京仪世纪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京仪世纪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十五万二千元的银行存款,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京仪世纪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仲裁费一万零五百一十二元、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京仪世纪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主 执 行 官   苏向京

         

        高春晖

二○一五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