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库尔科技有限公司

通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北京库尔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1222执17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通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北京库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关于通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执行行政非诉案由一案,本院于2016年07月0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北京库尔科技有限公司在北京银行010xxxxxxxxxxxxxxxx08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552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北京库尔科技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北京库尔科技有限公司在北京银行010xxxxxxxxxxxxxxxxx08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552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强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