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126民初989号
原告:安徽领先桩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武店镇赵拐村巷东组6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MA2TBQR77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龙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植物园街15号宜居苑10-2-2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5096749402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山西路桥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汾市解放东路枣树林巷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00736304795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安徽领先桩基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龙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路桥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6日立案。原告安徽领先桩基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徽领先桩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