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晋1130民初330号
原告:李×,1972年4月1日出生,交口县石口镇岭后村19015,现住交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交口县温泉乡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山西路桥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蒲×,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王×,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解放西路安宇花苑C区2号楼2单元4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女,山西尧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山西尧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刘×,临汾市隰县寨子乡普干村3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山西路桥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王×、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887.5元,由原告李×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