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路桥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西路桥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晋1130民初330号 原告:李×,1972年4月1日出生,交口县石口镇岭后村19015,现住交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交口县温泉乡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山西路桥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蒲×,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王×,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解放西路安宇花苑C区2号楼2单元4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女,山西尧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山西尧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刘×,临汾市隰县寨子乡普干村3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山西路桥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王×、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887.5元,由原告李×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