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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06民初35425号
原告(被告):北京万**开源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院3号楼10层1单元1001内1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原告):***,女,198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告)北京万**开源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开源公司)与被告(原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万**开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万**开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驳回***要求我方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万元、人员引进奖金2000元以及2021年7月1日至8月4日所欠工资23517元的仲裁请求;2.诉讼费由***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在公司工作期间迟到旷工次数过多,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在公司工作期间没有完成《2020年度销售目标责任书》和《
2021年度销售目标责任书》,不能胜任工作。我方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书》《员工手册》《销售管理制度》《2020年度销售目标责任书》和《
2021年度销售目标责任书》的规定与***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二、因***尚未归还原告笔记本电脑(价值4000元),其要求我方支付所欠的人员引进奖金2000元的仲裁请求不合理。三、我方已经按照与***的《劳动合同书》以及公司规章制度向***支付2021年7月1日至8月4日期间工资,不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要求我方支付2021年7月1日至8月4日所欠工资23517元的仲裁请求不合理。
***辩称,一、对方与我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对方主张我旷工与事实不符。我收到的考勤统计记录没有任何旷工、迟到或忘记打卡的通知。对方也没有通知过我考勤异常、没有扣除过工资。我已经完成销售目标。对方口头通知我调岗,新部门未做新一轮培训指导及客户资源分配,多次沟通未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合法性要具备民主程序制定、内容合法、公示或告知的条件。对方规章制度规定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定与劳动合同法相悖。二、对方主张未归还笔记本电脑的事实与本案无关,不是本案诉讼范围。三、对方应该支付2021年7月、8月工资差额。我没有收到业绩考核表,对方没对考核结果和扣发工资之间的关系作出说明,对方适用规章制度内容扣发工资不合法。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万**开源公司支付我2020年7月6日至2021年8月4日未休年休假补偿金16551.7元;2.万**开源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向我支付项目提成154000元;3.万**开源公司向我支付所欠报销费用11459.4元;4.诉讼费由万**开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我于2020年6月入职万**开源公司,2020年7月6日双方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20年7月6日至2023年7月5日。约定薪酬30000元加业务提成,职位大客户经理,从事销售工作。我入职期间突破万**开源公司在多个银行的交流技术空白,取得多项成果包括但不限于:签约新订单、引荐对接资源、按照公司领导授意推荐专业岗位需求人才多位。根据《2021年度销售目标责任书》我已经完成2021年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销售任务,并于2021年3月31日签署新订单合同(价款154万元)且拿到发货单回执并交于公司备案,因项目合同规定,先发货,验收完成后,回部分款项。2021年4月19日,万**开源公司口头通知我从原先金融事业部调整到政企能源事业部。我多次要求沟通未果。此后,万**开源公司不再配合我开展正常工作,已经签订的合同长期停滞,无理由降低薪酬、不解决报销费用、不支付补贴。2021年8月4日公司人力资源部通过邮件给原告发送《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在未与我协商的前提下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社保和公积金仅缴到2021年7月。我一直向万**开源公司主张离职证明书、拖欠工资与赔偿事宜,时至今日,万**开源公司仍未给与我赔偿,故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万**开源公司辩称,不认可***的诉讼请求。第一,***已经申请休年假,在职期间有旷工行为,不同意支付年休假补偿金。第二,销售奖金管理制度中约定了核算办法,***签的合同是没有奖金提成的;第三,***提供的票据无法证明是开展公司业务的支出,也没有实际完成业务。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于2020年7月6日入职万**开源公司,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20年7月6日起至2023年7月5日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本合同于2020年7月6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2020年10月5日止。乙方担任大客户经理岗位工作及公司交代的其他工作内容。乙方工作应达到公司规定的销售指标考核标准并服从于公司员工手册。劳动报酬3万元/月,含基本工资1.5万元/月和岗位薪金1.5万元/月,岗位薪金和销售考核奖金具体依据公司规定和销售考核制度进行考核评估。甲方于每年年底考核全体员工的工作业绩,并据此对乙方的工资及职位进行调整。乙方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时,将无条件接受甲方给予的警告、降职、罚款、辞退、直至开除的处分”。
2021年4月19日,万**开源公司将***从金融销售组调岗至能源销售组。2021年6月8日,万**开源公司通知***:“……由于金融项目不足以支撑2021年的销售业绩,您于2021年4月19日正式调岗至能源销售组。您于入职至今已满11个月,暂未达成任何销售业绩……销售回款不低于合同签单额的30%,才能认定为销售收入。根据公司销售管理制度,如您在今年6月30日前仍未达成相关业绩要求,公司将有权对您进行降薪。”2021年7月1日,万**开源公司通知***:“即日起,您的总目标月薪由3万元调整为1.8万元;业绩观察期1个月内仍未完成,后续公司有权对您进行进一步调岗调薪,或解除劳动合同。”***对万**开源公司的调薪决定不予认可。2021年8月4日,万**开源公司通知***终止劳动关系:“您入职1年但未能完成公司规定的最低业绩要求,同时在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的业绩观察期,仍无任何的改观,销售收入和业绩回款均为0元,现非常遗憾的通知您,依据您与万**开源公司签署确认《销售管理制度》,公司将于2021年8月4日正式与您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将支付您的工资至2021年8月4日,五险一金缴纳截止至2021年7月。”***表示不接受,将依法维权。双方劳动关系于2021年8月4日解除。双方确认,2021年1月至2021年8月期间,每月实发工资分别为26121.99元、26098.91元、24850.3元、24850.3元、27509.8元、24809.8元、11332.11元、2454.55元。
庭审中,万**开源公司主张***迟到旷工数次,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且***没有完成销售目标,不能胜任工作,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提交《员工手册》《规章制度协商表》《知晓函》、考勤记录、《销售管理制度》《2020年度销售目标责任书》《
2021年度销售目标责任书》、邮件及微信记录等佐证。《员工手册》载明:“员工在到达公司和离开公司时必须进行打卡考勤。无打卡记录,又无有效请假、出差、公出及办理异常出勤登记的,视为异常出勤。旷工期间,公司不支付工资和奖金;连续旷工3个工作日及以上者,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5个工作日及以上者,视严重违纪行为,公司可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赔偿金。降薪规定:考核结果为C及以下的员工,由部门负责人提出降薪申请,进行降薪调整;岗位降级,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职等职级,同时薪资进行降薪调整;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的,公司有权随时予降薪。”***于2020年7月6日在知晓函上签字,表示“本人已全部阅读并知晓公司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手册》等……”《销售管理制度》(2021年1月)载明:“第五章、销售奖金管理制度。一、销售人员业绩核算。销售业绩核算标准=收入额-外购等第三方支出。1、收入额指能够体现在会计报表上的收入,具体条件如下:(1)产品销售合同:指实际发货的金额,且必须能收到客户盖章的产品签收确认单作为依据;(2)服务销售合同:指按服务阶段性验收的金额,且必须能收到客户盖章的阶段性服务验收确认单作为依据。二、销售奖金核算办法。奖金核算标准=回款额-外购等第三方支出。第七章、销售人员的考核制度。二、考核办法。3.入职三个季度必须有销售业绩达成,且销售业绩达成可覆盖个人成本,如不能,公司有权做出调薪调岗及适岗培训安排,降薪最高可达40%。4.入职满1年的销售人员,业绩回款额不能覆盖个人成本,即工资福利成本及销售费用成本的,公司有权做出调薪调岗,可再次降薪,降薪最高可达40%。12.……对于未能完成以上考核要求的,公司可给员工做出调薪调岗及适岗培训安排,如仍不能达到岗位要求者,公司有权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2021年度销售目标责任书》载明:“销售目标以销售业绩核算标准作为考核对象。***每季度销售目标为100万元。”同时,亦有上述《销售管理制度》规定的相关内容。***对考勤记录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经其核实,万**开源公司提交的考勤记录与系统电子数据一致,但无法确定是否修改过系统;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主张其工作期间不存在异常考勤打卡,没有因考勤打卡扣除过工资,其完成了销售考核,虽然仅为一笔业务,但该业绩不能作为劳动者是否完成工作的依据。并提交钉钉考勤记录、工资流水、试用期转正申请表、工作日报和周报、邮件、销售合同及微信记录等佐证。上述考勤记录显示,2020年7月、8月,2020年11月至2021年2月,2021年4月至7月,***无缺勤。试用期转正申请表中出勤状况一栏记载为“全勤”。万**开源公司对钉钉考勤记录真实性不认可,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主张其完成销售考核,万**开源公司应当向其支付项目提成154000元;其在2021年2月因业务招待产生费用,其已将发票提供给公司,尚有11459.4元未报销。就其主张,***提交微信记录、合同、业务招待费用明细表等佐证。其中,《产品销售与服务合同》由万**开源公司(乙方)与安徽尚优实验设备有限公司(甲方)于2021年3月18日签订,乙方向甲方出售万**开源单机数据库管理系统22套,金额154万元,万**开源公司盖章处有***签字。***在2021年3月与“***(商务)”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对方称:“***,收到安徽尚优的发货单了,但是只盖了22套的,1套的没有盖”,并发送发货单截图。《明细表》显示2021年2月期间,***因了解进度、项目对接、节日拜访等事项支出数笔业务招待费用,其中356元被画圈标注,6200元被划掉,费用合计18455.26元,并更正为11899.26元,部门领导审批由***签字,并注明“请核减6200元,其他同意,原因说明:报销超出我部业务范围故存疑”。万**开源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对证明目的不认可。其主张上述合同并未实际履行,其已向安徽尚优实验设备有限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且已向***报销上述款项。并提交催告函邮件、解除通知及EMS查询截图、批量费用报销查询及明细佐证。报销查询及明细显示,2021年4月27日万**开源公司向***转账22510.26元,包含四笔款项,其中一笔为11899.26元,后备注为“356发票重复减掉,以及减掉6200后是11899.26”。***对报销查询及明细的真实性认可,但表示是1月份的报销;亦表示其没有实际参与上述合同解除过程,非其原因造成的合同终止。后,经本院询问,双方认可,上述合同并未实际发货,发货单系为冲抵业绩所签。
***主张工作期间休假4天,虽然工作已满10年,但目前无法提供证据。
另查,***曾申请劳动仲裁,请求:1.确认我与万**开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至2021年8月4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万**开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万元;3.万**开源公司支付2020年7月6日至2021年7月7日未休年休假工资16551.7元;4.万**开源公司支付2020年6月至2020年7月补贴1260元;5.万**开源公司支付人员引进奖金2000元;6.万**开源公司支付项目提成154000元;7.万**开源公司支付报销费用11459.4元;8.万**开源公司支付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8月4日工资23517元;9.万**开源公司开具离职证明。2021年10月27日,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丰劳人仲字[2021]第5612号裁决书,裁决:一、北京万**开源软件有限公司与***于2020年7月6日至2021年8月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北京万**开源软件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万元;三、北京万**开源软件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2021年7月工资差额14374.74元、2021年8月工资差额1091.18元;四、北京万**开源软件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人员引进奖金2000元;五、北京万**开源软件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为***出具离职证明;六、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劳动仲裁时,万**开源公司认可应支付***人员引进奖金2000元。本案诉讼中,万**开源公司以***未将办公电脑交回,拒绝支付该笔费用。***虽认可尚未将电脑交回,但主张双方没有办理正常交接,其并非主观不返还,该事实与本案无关。
本院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关于万**开源公司对***进行调薪是否合法。本案中,***于2020年7月6日入职万**开源公司,万**开源公司主张***未完成业绩要求,故于2021年7月1日对***进行降薪。根据公司销售制度规定,入职三个季度必须有销售业绩达成……如不能,公司有权做出调薪调岗及适岗培训安排,降薪最高可达40%;销售业绩的核算=收入额-外购等第三方支出;产品销售合同的收入额指“实际发货的金额,且必须能收到客户盖章的产品签收确认单作为依据”。根据双方陈述,作为***业绩的《产品销售与服务合同》并未实际发货,且***无其他业绩。因此,***在入职满三个季度后,并未完成规定的销售业绩,万**开源公司有权对其进行降薪处理。对万**开源公司不支付***2021年7月1日至8月4日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开源公司与***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万**开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对***调薪的同时,给予***1个月的业绩观察期,并表示业绩观察期内仍未完成的,后续将进一步调岗调薪或解除合同。后于2021年8月4日与***解除劳动合同。其在庭审中主张解除的理由有二:一是***多次迟到、旷工;二是***未完成销售业绩。首先,万**开源公司未举证证明在双方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其曾对***迟到、旷工等行为予以处理,相反,***则举证证明其在职期间无考勤异常,未因考勤扣发工资;且,万**开源公司与***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为“销售收入和业绩回款均为0元”,违反《销售管理制度》。现万**开源公司又以***多次迟到、旷工等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其次,公司销售制度规定,对于未完成考核要求的,公司可给员工调薪调岗及适岗培训安排,如仍不能达到岗位要求者,公司有权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如前所述,***未能依规完成销售业绩。但根据公司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是需要进行适岗培训,万**开源公司未充分举证证明对***进行针对性培训。同时,销售行业的业绩回款具有特殊性,公司判断劳动者“仍不能达到岗位要求”,需要一定周期。而1个月的“业绩观察期”显然并不足以使公司对劳动者的业务能力是否符合岗位要求做出充分、合理的判断。因此,本院认为,万**开源公司在***未完成销售业绩1个月的“业绩观察期”后,径行与***解除劳动关系,不具有合理性,亦缺乏法律依据,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7000元。
关于报销款、提成、未休年假工资和人员引进奖金。万**开源公司提交的转账记录中对于11899.26元的备注说明,与***提交的明细表部分费用的标注吻合,能够证明万**开源公司已给付***主张的报销款。***主张项目提成,但双方均认可《产品销售与服务合同》并未发货、亦未回款。因此,对于***主张报销款及项目提成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鉴于***未就其入职前已连续工作满一年出具有效证据,亦未就其实际工作年限举证,其已认可带薪休假4天,故对其要求万**开源公司支付其在职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万**开源公司曾认可应支付***人员引进奖金2000元,***未归还电脑并非其不支付该笔费用的合理理由,故对万**开源公司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万**开源软件有限公司与***于2020年7月6日至2021年8月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北京万**开源软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为***出具离职证明;
三、北京万**开源软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7000元;
三、北京万**开源软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人员引进奖金2000元;
四、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驳回北京万**开源软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元,由北京万**开源软件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10元,余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