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35771号
原告:**,女,1985年1月26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北京万**开源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院3号楼10层1**1001内1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与北京万**开源软件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与北京万**开源软件有限公司因不服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丰劳人仲字[2021]第5612号裁决书,均向本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京0106民初35425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