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物华天宝镀膜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物华天宝镀膜科技有限���司与重庆物华天宝镀膜科技有限公司审结申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51财保161号 申请人:北京物华天宝镀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顺义区***任**沿河段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56582252X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物华天宝镀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铜梁工业园区产业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086343791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北京物华天宝镀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物华天宝镀膜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作出(2018)渝0151执保137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重庆物华天宝镀膜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位于重庆市铜梁区x街道办事处x号土地使用权(权证号为x号)予以保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出具财产保全担保书作为本案财产保全担保。 2018年9月4日申请人北京物华天宝镀膜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申请人重庆物华天宝镀膜科技有限公司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第一笔付款��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物华天宝镀膜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位于重庆市铜梁区x街道办事处x号土地使用权(权证号为x号)的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物华天宝镀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物华天宝镀膜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位于重庆市铜梁区x街道办事处x号土地使用权(权证号为x号)的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朱 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