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05民初17437号之一
原告:北京龙德时代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1号9层15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89133075E。
法定代表人:毛卫英,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堂伟,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鹏,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北京中企慧联科技发展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南路17号3号楼3层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062761673A。
法定代表人:陈玉涛,职务主任。
第三人:广州燃石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国际生岛螺旋四路7号3栋第六层6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094098415C。
法定代表人:汉雨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龙德时代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中企慧联科技发展中心及第三人广州燃石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30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龙德时代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767元减半收取138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林湛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文慧
谭颖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