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0903知民初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龙德时代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中企慧联科技发展中心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告北京中企慧联科技发展中心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北京中企慧联科技发展中心的起诉。
诉讼费403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高 洁
书记员 李梦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