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粤01民辖终1858号
上诉人北京中企慧联科技发展中心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5民初174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中企慧联科技发展中心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中企慧联科技发展中心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称其与被上诉人在庭外和解,申请撤回上诉。
准许北京中企慧联科技发展中心撤回上诉。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5民初17437号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王维
书记员 车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