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龙德时代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龙德时代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贵州水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1)黔0201执1088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的(2020)黔0201民初557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北京龙德时代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水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8440.67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案件诉讼费18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执行,产生执行费5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等法律文书。2021年4月21日,经向申请执行人核对,本案产生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144.76元,现本案中款项共计8765.43元,被执行人同日将款项支付到本院,并缴纳案件执行费50,现被执行人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黔0201执1088号案件执行完毕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