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晋01民初947号
原告北京龙德时代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企慧联科技发展中心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原告北京龙德时代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和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龙德时代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应予准许;原告北京龙德时代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龙德时代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龙德时代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赵 鹏
审判员 张俊红
审判员 冯云昌
书记员 慕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