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京03民终6710号
上诉人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龙德时代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219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邓青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超图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龙德公司支付剩余合同款项32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300元,或发回重审,本案二审诉讼费用由龙德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审判决认为二次开发的责任主体是超图公司而非龙德公司不符合案件基本事实。一审判决认为超图公司没有举证证明按照龙德公司要求提供相应教程课件、视频等资料的证据与事实不符合,相反龙德公司对其主张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一审法院没有依法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一审判决认定龙德公司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不符合事实。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三、一审判决存在漏判,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如果合同被判决解除,则应在判决中体现龙德公司应返还或停止使用软件产品,以及龙德公司应返还数据成果,而一审判决未体现相关内容。
龙德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超图公司的上诉请求和事实理由。
龙德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确认龙德公司与超图公司于2019年9月11日签订的《销售合同》于2020年1月4日解除;2.要求超图公司向龙德公司返还合同款128000元。
超图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要求龙德公司向超图公司支付合同款32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3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龙德公司(甲方)与超图公司(乙方)签订《销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乙方落款处日期为“2019年9月11日”,合同甲方落款处未填写日期。合同第一条约定了技术服务的内容为:超图云GIS应用服务器平台(简称SuperMapiServerV9)、数据处理、技术支持。合同第二条约定,合同含税金额为160000元,服务时间为一年,其中产品113400元、技术服务46600元,合同签署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总费用80%,即128000元,乙方应在合同签订的十个工作日交付产品给甲方,配合甲方完成功能开发后,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总费用20%,即32000元。合同第四条第一款约定,乙方应该为甲方提供7*24小时的技术支持。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约定,乙方应提供培训,指导甲方学习使用该合同提供软件服务的功能,甲方在使用过程中有任何使用问题都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联系方式联系乙方,乙方安排售后人员进行技术服务支持。合同第条第二款第二项约定,在合同规定日期内,乙方按时向甲方提供技术支持、指导软件开发、数据连接等,在2个月内完成协议规定的开发、数据连接任务,逾期超过15天,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未交付部分0.3%的违约金,不满15天按15天计算但最多不超过2万元,逾期达三十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应按合同金额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019年9月12日,龙德公司向超图公司支付合同款128000元。
经询,超图公司表示已经向龙德公司提供了超图云GIS应用服务器平台(简称SuperMapiServerV9),2020年9月30日超图云GIS应用服务器平台(简称SuperMapiServerV9)(正式版)许可激活。龙德公司表示,超图公司向龙德公司交付了软件,龙德公司已经下载电子数据并激活软件,但是无法打开,龙德公司不清楚是否为涉案软件。
庭审中,龙德公司表示超图公司未能指导龙德公司在合同签署后两个月内完成二次开发,超图公司派遣的培训人员不具备相关技术能力;超图公司对此表示不认可,超图公司认为其已经派遣了合格的技术人员指导龙德公司进行二次开发,龙德公司表示其未能完成二次开发,是因为龙德公司人员缺乏相应的能力导致二次开发未能实现。
2019年10月15日,龙德公司向超图公司发送了《公司函》,载明超图公司向其派遣的人员缺乏相应的技术能力,要求超图公司积极回应龙德公司的要求。该函件于2019年10月17日寄出,次日签收。
2019年12月31日,龙德公司向超图公司发送了《解除合同通知书》,超图公司于2020年1月4日签收,超图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对龙德公司解除合同的通知进行了回复,载明超图公司已经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龙德公司支付剩余款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龙德公司是否完成了二次开发,若龙德公司未能完成二次开发,那么原因是在于龙德公司自身还是在于超图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技术指导。一审法院认为,龙德公司与超图公司双方买卖的标的物是软件产品,软件产品具有特殊性,出卖软件和提供技术服务一方须对软件产品的运行和使用提供充分的技术支持和指导,故二次开发的技术责任主体应为超图公司,超图公司应为龙德公司提供充分的技术服务。庭审中,龙德公司表示超图公司未能向龙德公司提供具有指导二次开发能力的技术人员指导龙德公司;超图公司则表示其已经提供了相应的技术人员指导龙德公司,若龙德公司未能完成二次开发,则是因龙德公司人员缺乏二次开发能力。一审法院对龙德公司的陈述予以采信,理由有二:一者,通过双方提交的微信沟通记录可以佐证龙德公司对超图公司安排的培训存在异议,对超图公司安排的技术人员的能力存在质疑,并一再要求超图公司回应龙德公司的关切;二者,超图公司称其已经提供了具有二次开发能力的技术人员指导龙德公司进行二次开发,但却未提交其技术人员利用涉案软件产品结合龙德公司需求和提供的数据资料完成二次开发的成果,并演示完成二次开发的教程等证据予以佐证,亦未举证证明其按照龙德公司要求提供了相应的教程课件、视频等资料的证据。因超图公司是二次开发的技术责任主体,故超图公司对此负有举证责任,若举证不能则应承担不利的后果,故一审法院对龙德公司陈述其未能完成二次开发的原因是超图公司未能提供具有二次开发能力的技术人员指导龙德公司的陈述予以采信。因超图公司存在违约,导致龙德公司合同目的未能实现,故龙德公司具有合同解除权,一审法院对龙德公司要求确认合同于2020年1月4日解除的请求予以支持,对龙德公司要求超图公司退还已付款的诉请亦予以支持;对超图公司要求支付剩余合同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确认北京龙德时代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1日签订的《销售合同》于2020年1月4日解除;二、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北京龙德时代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退还合同款十二万八千元;三、驳回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龙德公司与超图公司签订案涉合同,合同约定龙德公司委托超图公司提供软件及技术服务,其中“技术支持”的“说明”中约定在1-2个月内指导开发完成、提供7*8小时的技术在线服务,“乙方责任”中约定乙方应该为甲方提供7*24小时的技术支持、培训等内容,“违约及赔偿条款”中约定乙方按时向甲方提供技术支持、指导软件开发、数据连接等,在2个月内完成协议规定的开发、数据连接任务,故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内容,结合买卖标的物系软件产品的事实,认定超图公司应负有指导软件开发及技术支持的合同义务并无不当。
现龙德公司主张超图公司未完成二次开发及售后技术咨询和保障服务的合同义务,培训内容和效果没有达到合同要求,案涉软件无法实际使用,根据本案所查事实,通过双方的微信沟通记录可见龙德公司对超图公司安排的培训存在异议,对超图公司安排的技术人员的能力存在质疑,超图公司工作人员亦称其并非工作时间无法提供技术支持服务,超图公司虽主张其已经提供技术人员指导龙德公司进行二次开发,但在案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已完成上述合同义务,一审法院据此认定超图公司存在违约,对龙德公司要求确认合同于2020年1月4日解除及要求超图公司退还已付款的诉请予以支持,亦无不当。超图公司主张案涉软件产品为标准平台软件产品,并非定制开发即二次开发的开发成果,其亦不具有二次开发的合同义务,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对其据此要求支付剩余合同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超图软件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二审期间,超图公司提交著作权证书、软件产品登记测试报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软件销售合同,证明案涉软件产品是标准软件平台产品,其销售模式为向客户提供使用许可,即向所有客户提供的产品内容及功能是一样的,不存在因龙德公司的需要进行了特殊的定制;提交产品培训视频及资料,证明超图公司提供了产品培训教程及资料,且该资料对产品使用有详细的步骤说明。龙德公司对超图公司提交的著作权证书、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的真实性认可,对软件产品登记测试报告的真实性不认可,对软件销售合同的真实性无法核实,对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对产品培训视频及资料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龙德公司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518元,由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邓青菁
法官助理 刘佳钰
法官助理 付 哲
书 记 员 徐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