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3464号
原告:德威土行孙工程机械(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卡梅伦·拉塞尔,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凤,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旭,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黄晓龙,男,197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
被告:***,男,198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威土行孙工程机械(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晓龙、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德威土行孙工程机械(北京)有限公司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且其向法院申请撤诉,故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德威土行孙工程机械(北京)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 博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孙桂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