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京0112执恢76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德威土行孙工程机械(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68195XXXX。
法定代表人瑞克杰,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9月1日出生,住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
申请执行人德威土行孙工程机械(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通民(商)初字第117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未自动履行法律义务,德威土行孙工程机械(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给付案款852200元等。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6)京0112执1965号,后该案恢复执行,恢复执行案件案号为(2018)京0112执恢762号。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按规定履行法律义务。
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不动产、银行、车辆、证券等相关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有部分存款,我院已扣划。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山西省朔州市古北街西延线居然金地二期11-1#-6号的房屋,本院于2016年9月6日以(2016)京0112执1965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上述房屋,并依法委托北京宝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上述房屋进行评估,评估价为934800元。后本院将评估报告依法送达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均未在异议期内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2018年12月17日10时至2018年12月18日10时,本院依法以654360元起拍价在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上述房屋进行首次拍卖,首次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2019年2月25日10时至2019年2月26日10时,本院依法以523488元起拍价在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上述房屋进行第二次拍卖,第二次拍卖因无人竞买流拍。2019年2月27日,申请执行人德威土行孙工程机械(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同意以上述房屋第二次网络司法拍卖的流拍价抵偿被执行人***所欠的部分货款、违约金等债务。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的机动车,我院已查封,但因未能控制故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持有朔州市鑫茂农业开发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持有山西鑫茂通信工程有限公司70%的股权,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公司的股权财产价值不大,根本不足以支付评估费用,处置这些股权,不但不能使其债权受偿,还会增加申请执行人的费用支出。因此不同意垫付评估费且不同意处置该股权。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债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线下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信用惩戒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有效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涛
审 判 员 邵玉喜
审 判 员 王 林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刘 芳
书 记 员 郭晋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