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803民初2726号
原告:营口众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澄湖西路89号SC-239。
法定代表人:魏兴军,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科学院南路2号院搜狐媒体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朝阳。
原告营口众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关于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营口众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营口众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营口众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营口众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 判 员 焦冰冰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靳浩强
书 记 员 刘雪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