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民申529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8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母),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采立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01号5层503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采立播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2民终65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事实与理由:(一)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到庭是无理取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申请人近十一年来的冤情。(二)请求对被申请人实施“失信惩戒”的处罚,直到为申请人出具离职证明为止。(三)被申请人不结算工资,不出具离职证明。(四)2011年9月15日申请人已办完交接工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全部支持。(五)申请人的母亲与申请人共同参与本案近十一年,知晓案件的整个过程,是第五次二审进行案件审理的全权代理人。因此,申请撤销二审裁定,重新审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提出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的授权委托书。本案中,一、二审法院综合查明的事实和在案现有证据,在无法认定提起本案诉讼系**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并非适格主体的情况下,作出裁定驳回起诉的处理,并无不当。**就此可另行主张。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林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