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采立播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采立播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民申529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8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母),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采立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01号5层503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采立播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2民终65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事实与理由:(一)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到庭是无理取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申请人近十一年来的冤情。(二)请求对被申请人实施“失信惩戒”的处罚,直到为申请人出具离职证明为止。(三)被申请人不结算工资,不出具离职证明。(四)2011年9月15日申请人已办完交接工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全部支持。(五)申请人的母亲与申请人共同参与本案近十一年,知晓案件的整个过程,是第五次二审进行案件审理的全权代理人。因此,申请撤销二审裁定,重新审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提出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的授权委托书。本案中,一、二审法院综合查明的事实和在案现有证据,在无法认定提起本案诉讼系**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并非适格主体的情况下,作出裁定驳回起诉的处理,并无不当。**就此可另行主张。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林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