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采立播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采立播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民申4400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812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万芳(**之母),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庆国,北京市隆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采立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南路58号院10号楼3301-2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6211806XW

法定代表人:王世成,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采立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立播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1民终49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两位证人的证言及**母亲王万芳去采立播公司讨薪与王世成总经理的谈话录音,证明**是熊晶的分管经理,一审法院应当实事求是的认定**的职务及工作岗位。()**于201197日被采立播公司以欺诈胁迫的手段离职,并非**的真实意思表示,**是被迫写的辞职申请。**对采立播公司于20181127日出具的证明表示抗议。采立播公司提交伪证及答辩对**进行诽谤、陷害,给**造成八年的精神折磨,必须登报致歉。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九项之规定,**提出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要求采立播公司确认其在职工作期间担任销售总监等事实,**要求确认的客体指向的是一项事实而非法律关系,属于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一、二审法院认定缺乏诉的利益而不予处理正确。关于采立播公司于20181127日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经审查内容与已生效的(2012)一中民终字第7206号民事判决查明事实一致,一、二审法院认定采立播公司已经履行完毕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义务,并无不当。关于**要求采立播公司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立杰
审  判  员   李 林
审  判  员   苏 伟

二○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阿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