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理工华创电动车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等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011510231

申请执行人:北京理工华创电动车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甲2号院6号楼1702室。

法定代表人:林程,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908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北京理工华创电动车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京0115民初191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理工华创电动车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合同预付款74 900元及违约金。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5 028元予以划拨并发还申请人北京理工华创电动车技术有限公司,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理工华创电动车技术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理工华创电动车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返还合同预付款74 900元及违约金,已执行到位15 028元,剩余部分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北京理工华创电动车技术有限公司确认,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北京理工华创电动车技术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北京理工华创电动车技术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理工华创电动车技术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元凯
审  判  员   任爱平
审  判  员   刘亚东

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君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