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106民初3382号
原告沈阳兴华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诉讼代表人**,系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系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路妍,系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被告北京理工华创电动车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兴华航空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理工华创电动车技术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7月10日以被告已清偿诉争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兴华航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41元,减半收取207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