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科凯能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通乔景天助医疗产业投资中心股票回购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2民辖终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乔景天助医疗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原审第三人:爱科凯能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南通乔景天助医疗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及原审第三人爱科凯能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回购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1民初2140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本案系因履行增资合同所涉股票回购事项引起的纠纷,属于公司增资纠纷,依法应由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撤销原裁定,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南通乔景天助医疗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未作答辩。
爱科凯能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公司设立等纠纷的规定并非专属管辖规定,所以本案即便属于公司增资纠纷,当事人也可以约定管辖。本案所涉合同中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同时载明合同签订地为上海市黄浦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岳 菁
审判员 黄文蔚
审判员 陈 琪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谈莉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