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02民初3730号
申请人:周口骨科医院,住址周口市川汇区太昊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1160075387727X5。
法定代表人:李军,该院院长。
被申请人:***能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号院8号楼5层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0000410180068。
法定代表人:熊振宏。
申请人周口骨科医院与被申请人***能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周口骨科医院于2021年0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能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查封、扣押、冻结并申请查询被申请人***能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信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口骨科医院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询被申请人***能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
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能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0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周口骨科医院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俊杰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乔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