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朗新天霁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小麦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朗新天霁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73民初1249号
原告:北京小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三区16号楼2层201。
法定代表人:缪寿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燕,河北鼎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朗新天霁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D座5层D603。
法定代表人:戴清林。
原告北京小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朗新天霁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北京小麦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小麦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谢甄珂
审  判  员   兰国红
审  判  员   李迎新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王嗣卓
书  记  员   孙汝函
书 记 员 颜成园